温馨提示:以下规定为编辑部根据相关规定节选,仅供参考,有关执行工作更多的详细规定,请您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保障执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将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债权人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期限自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人有提供执行线索、证明确实存在执行条件的举证责任。
三、提供的线索或举证不实的,将承担其实体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后果。
四、申请执行人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提供明确的执行对象。包括:
1、执行内容为给付款项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存款情况。
2、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提供该财产的名称、账号、方位、不动产房地号等情况。
因当事人不提供上述证据而造成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或执行程序不能进行的,造成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五、当事人不提供具体的执行对象的,人民法院一般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提供被执行人住所或提供情况不实,且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八、拍卖不成或不适于拍卖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接收该项财产抵偿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的,将承担财产被依法解封并退还被执行人的相应法律后果。
九、判决确认的权利已经没有实现的客观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将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