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
邓洪涛、韩艳斌委员在南宁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南宁市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第11.05.279号)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确定由贵单位主办,我院等单位协办。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庭教育立法基础
家庭教育立法并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工作,应设立一个完整的计划按部就班推进工作。首先,应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说明;其次,针对相关问题逐一分析并拟定解决方案;最后,明确方向,推进立法。
二、家庭教育立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家庭对个人的教育,始于个人出生,影响伴随一生。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利于家长意识到自身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
(二)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地位
家庭教育法属于私法,调整对向是家庭教育涉及到的关系,主要对监护人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整,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教育法属于对《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补充,细化家庭教育中家长应当承担的权利与孩子应当承担的权利,填补现有法律的空白。
(三)明确公共服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1.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学校与家庭应当互补合作,平衡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互相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教育不受侵害。
2.行政机关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如为贫困家庭申请低保、救助金等。
3.司法机关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司法实务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南宁家庭教育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法律的调整对象
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明确家庭教育的组织机构,针对相关对象,确定法律地位,发挥立法目的。
(二)提高家长教育能力
以倡导为主,适当的培训机制为辅助,提高家长教育孩子的水平,防止家庭教育错位,错误的教育方法导致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三)增强家庭教育的公共服务
明确家庭教育以家长为主,学校、政府以及其他组织为辅,对家长提供支持、服务、指导与帮助。注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注重家庭教育与政府相结合,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作用。注重家庭教育与其他机构相结合,让家长能够接触家庭教育的方法方式。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法律实施效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