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院网讯 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毒品案。白某英与覃某业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都曾因贩卖毒品罪双双受到法律的制裁。现被告人白某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覃某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覃某业与白某英毒瘾发作,白某英便联系化名为“过客”的毒贩购毒,约定在宾阳县某村村口交易,之后覃某业在上述地点以3600元的价格向“过客”购买海洛因11.57克;同日晚上,白某英的微信好友以350元每克的价格向白某英购买15克冰毒并微信转账5250元。白某英认为有利可图,便向“过客”以3900元的价格购买15克冰毒,并从中赚取1350元的差价。当白某英、覃某业二人返回途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覃某业身上查获11.57克、14.95克两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涉案毒品均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英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覃某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白某英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覃某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