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院网讯 近日,宾阳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2月起,被告人黄某武购买手机、QQ号码等作案工具,在社交软件QQ上冒充女性,通过搜索添加“附近的人”的男性网友,以和对方开房为由,向对方索要预付金、保证金、服务费等进行诈骗。2021年3月11日,民警在宾阳县新桥镇大仙村委会抓获黄某武,扣押其作案用的手机等工具,并从涉案手机中提取到诈骗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武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武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