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山县法院刑事庭合并审理四起贩卖“双卡”非法获利类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武、韦某成、李某东、蒙某珍有期徒刑六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经马山县法院审理查明,四名涉案人员都曾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且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陆某武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卖给朋友“肥哥”,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达662,800.50元,而至案发时,被告人陆某武也未拿到出售该卡的任何“好处费”。被告人韦某成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1,200元,后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共计414,003元。被告人李某东将自己的银行卡及U盾高价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元,后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达1,666,761.50元。被告人蒙某珍将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及U盾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300元,其中一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金额竟达5,702,771.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武、韦某成、李某东、蒙某珍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