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丁某诉南宁市某小区业委会业主撤销权案
谢某、丁某为南宁市某小区的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业委会,被告系于2019年9月10日成立。谢某、丁某认为小区业委会在投票选举过程中恶意操作,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1.选举投票数实际未达到面积过半,及人数过半,进行票数造假:2.在未经业主授权的情况下,以业主名字及身份进行投票,实际业主本人并不知情;3.对投票人是否为业主的身份未核实;4.唱票及验票程序未公正进行;5.每天晚上去敲住户的门,以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住户投票:6.对不投票的住户发起孤立等语言威胁。因此,谢某、丁某起诉要求:1.撤销小区业主大会做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2.撤销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不同意谢某、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件焦点
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所主张业委会选举及成立过程中存在恶意操作、程序违法的问题,系案涉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对谢某、丁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谢某、丁某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作为一种新型民事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
第二,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即为撤销权之诉。
第三,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